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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FA针对可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2017/8/31 9:48:07来源:食品饮料工程杂志


        四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其中包含了信息记录的详细要求以及在整个食品行业中建立和提升可追溯体系的高级原则,也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政府的角色和相应责任。

        该规定表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有责任搭建追溯体系,而企业搭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信息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信息保存的方式应当不易灭失、不易修改。


对企业的影响

        该规定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信息的记录和保存以及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基本要求等方面明确了许多具体要求,但都应该被认为是与食品安全可追溯性相关的记录、文档、系统和过程的最低要求。

        企业还应执行特定产品独立发布的要求(例如,婴幼儿配方奶粉),特殊的食品销售渠道(例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食品);企业还应当与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政府密切合作,以满足当地的独特需求(例如,《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该规定明确指出,可追溯体系和其相关要求应不断改进,变得更先进、综合,技术上更成熟。企业不应当只着眼于符合现今规定的要求,还应不断计划改进、调整以确保符合未来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一种复杂且灵活的方式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例如ERP),以满足新的要求。这种技术应当能够有效地记录和管理大量的信息,确保应急响应地准确、快速,还可向当地监管机构的可追溯平台和数据库定期提供信息。

        在未来,企业应不满足于“一上一下”的可追溯要求,而需要将该体系整合至整个供应链。高管们应该制定一项可持续提升供应链可见性、完整性和诚信的战略,利用新技术预测未来监管的可追溯性需求。


中国的可追溯性

        由于农业和食品行业高度分散,食品和农产品的多样性、企业和农场的技术能力的参差不齐以及供应链的日益复杂,在中国实现食品可追溯性非常困难。

        政府很早就认识到食品可追溯性的重要性。在过去的15年里,已经提出了许多针对可追溯性的项目,他们主要集中在各种类型的食品和农产品,特定的信息技术标准以及特定的省、市。

        中国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了可追溯性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4月发布的《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对包括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用农产品销售、餐饮以及运输、贮存和分销的企业等,提出了特定信息记录的具体要求。该指导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定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一章)。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的目的包括真实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风险管理以及上、下游的可追溯性。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该体系应当确保原因可查清、产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等(第二章)。企业应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其追溯能力(第六章第三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三章第一、二节)。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立与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第七章第一节)。


按类别实施和地方化实现

        由于企业规模多样性和技术水平的参差不齐,该规定建立“分类实施”和“防止一刀切”的原则(第三章第三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做好试点工作(第七章第一、二节)。

        一些省级、市级政府已经施行了其自己的可追溯体系措施,例如于2015年发布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上海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将信息上传到政府信息收集平台上,以使政府能够快速调查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可通过使用产品标签上的信息访问该平台。2015年的工作计划中包括:大米、猪肉、羊肉、鸡肉、鸽子、豇豆、土豆、西红柿、红辣椒、冬瓜、苹果、香蕉、毛尾巴、黄鱼、乳鱼、内酯豆腐、婴儿奶粉和大豆油。截止到2017年3月,该平台已覆盖了25种食品和农产品。

        上海办法适用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连锁餐饮企业和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等(第3条)。这些机构应当在生产或交付后的24小时内上传可追溯信息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第18条)。鼓励企业使用信息技术上传信息(第10条)。该措施包含对每种业务类型详细的信息需求(第12-17条)。

        与“分类实施”原则相一致,过去的15年中,许多特定产品的可追溯性方案已经启动实施,通常关注一个区域内销售的蔬菜、肉制品或制品。

        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是政府最严格对待的特定产品之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中有非常详细的记录和存档要求,包括产品研发和配方,原辅料管理、生产和加工,成品管理,销售管理,风险信息收集,以及产品召回等(第3-9条)。

        基于特定渠道的可追溯性措施的例子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发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于2017年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尽管在这些措施办法的标题中不包括“可追溯性”这个词,但它们主要是对那些在网上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馆外卖服务的企业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提出详细地记录、存档和验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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